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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物信息学会章程

广东省生物信息学会|2023-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生物信息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Bioinformatics Society, 缩写为GDB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生物信息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广大生物信息工作者,培养和吸引生物信息高层次人才,推广生物信息应用,推动生物信息发展,扩大我省生物信息的影响力,促进生物信息领域的更快发展,为广东省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北校区办公楼前座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生物信息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与广东省生物信息学术团体、相关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开展生物信息行业会议策划、举办会务活动,提高科研与技术协作;

(三) 开展生物信息普及工作,推广生物信息研究和应用成果;

(四) 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五) 开展对会员和本领域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生物信息学学术简报、期刊,建设相关网站等,为生物信息学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七) 开展公益社会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 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 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履行会员义务;

(二) 从事生物信息行业的相关工作;

团体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履行会员义务;

(二) 从事生物信息行业的相关工作;

(三) 在生物信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 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订和修改章程;

(二) 举理事会成员;

(三) 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方针;

(六) 查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定终止事宜;

(九) 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含)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也可由至少 30 名会员代表、理事联合署名提出动议,动议经全体会员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会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 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是会员代表的监督人,在闭会期间对理事会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的相关会议及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案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本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赞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团体单位会员:10000元/年;

(2)理事单位:2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0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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